为了加强对从事世界海运无船承运事务的税源监控,标准其所运用发票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海运法令》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无船承运事务运营人运用发票的有关问题清晰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海运法令》的有关法律法规,无船承运事务是指:以承运人身份承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许其他运送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经过世界船只运送运营者完结世界海上货物运送,承当承运人职责的世界海上运送运营活动。
二、在我国境内注册,并依法获得交通部《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资历登记证》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请求处理领购、运用《世界海运业运送专用发票》事宜。
三、无船承运事务运营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世界海运业运送专用发票和世界海运业船只署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9号)的规则,领购、运用《世界海运业运送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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