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海运法令》建立了无船承运准则。截止到2008年末,已有3000多家无船承运事务运营人(以下简称:无船承运人)经过向“无船承运事务保证金专户”交纳保证金方法请求获得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资历,无船承运准则的施行有用标准了世界海运市场秩序。为进一步保证无船承运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决议,在现有无船承运事务保证金以活期存款方法交存的基础上,为无船承运人添加以定时存款方法交存保证金的挑选,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开端受理保证金定时存款的请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定时存款到期后,一年期存款本息按原存款期限主动转存,无船承运人无需处理续存手续,两年期需处理续存手续。存款期间若遇利率调整,利率不变,待再次转存时,按转存当日的利率计息。如无船承运人处理定时存款提早支取,则按活期利率计息,不处理未到期定时存款的利息退款事务和利息半途转存事务。
无船承运人仅可请求处理用于本公司(含分公司)运营资历请求所交纳保证金的定时存款。
关于2009年1月1日前已获得运营资历的无船承运人,为便利无船承运人,除非无船承运人于2009年1月10日前向我部水运司提出特别书面阐明,清晰保证金及利息保持活期存款或请求转存两年期定时存款,其所交纳保证金及利息将于2009年1月31日前同时转为一年期限定时存款。
关于2009年1月1日后请求运营资历的无船承运人,除非在保证金交纳银行凭据进行特别补白(“活期”或“两年定时”),保证金将主动依照一年定时存款方法处理。如保证金交纳人与请求运营资历的无船承运人不一致,则须在银行凭据“附加信息及用处”栏注明请求运营资历的无船承运人称号。
无船承运人的无船承运资历停止后,我部将告诉招商银行处理保证金及利息退款手续,未到期的保证金定时存款按其时活期利率核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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