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9日,南宁海关网站发布金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海关答应私行将进境种猪卸离运输工具违规案(南机检罚字[2021]0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第一项
2021年6月29日,金鹏航空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货运包机Y87926瓦特里—南宁航班承载法国种猪563头抵达南宁国际机场。南宁吴圩机场海关关员接到新一代查验体系布控指令抵达停机坪现场后,发现金鹏公司未经海关答应,私行敞开货舱门,将部分种猪已卸离运输工具并装载到转运车上。经查询,金鹏公司员工在未接到南宁吴圩机场海关敞开飞机货舱门的告诉情况下,考虑到机坪高温需保证种猪成活,私行将种猪卸下飞机。金鹏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施行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赞同,不得卸离运输工具”的规则。
可自本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上述内容不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要或个人隐私及其他法令、法规规则不予揭露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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