榜首条 为了有利于开展世界经济贸易往来,处理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安排(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我国的代表安排,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外国企业确有需求在我国建立常驻代表安排的,有必要提出请求,通过同意,处理挂号手续。
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许总经理签署的请求书,内容有常驻代表安排名称、担任人员、运营事物的规划、驻在期限、驻在地址等;
金融业、保险业请求建立常驻代表安排,除应当依照前款榜首、二、四项规则提交证件和资料外,还应当一起提交该总公司的资负和损益年报、安排规章、董事会董事名单。
五、其它职业,依照事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同意。
第五条 外国企业建立常驻代表安排的请求取得同意后,应当在同意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持同意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处理总局处理挂号手续,填写挂号表,交纳挂号费,收取挂号证。逾期没有处理挂号手续的,应当缴回原同意证件。
第六条 常驻代表安排依照第四条规则取得同意后,其人员和家族应当持同意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请求处理居留手续,收取居留证件。
第七条 常驻代表安排要求改变安排名称、担任人员、运营事物的规划、驻在期限、驻在地址时,应当向原同意机关提出请求,取得同意后,持同意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处理总局处理改变挂号手续,交纳改变挂号费,并向当地公安机关请求处理居留证件的改变手续。
第八条 常驻代表安排应当持挂号证,依照我国银行的有关法则法规,在我国银行或许我国银行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
第九条 常驻代表安排及其人员,应当遵循我国税法规则,向当地税务机关处理交税挂号手续,照章交税。
第十条 常驻代表安排及其人员进口所需求的工作、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应当向我国海关申报,并照章交纳关税和工商一致税。
进口的交通车辆船只,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挂号,收取车牌、执照,并向当地税务机关交纳车辆、船只运用车牌税。
上述进口物品不得私自转让、出售。需求转让、出售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请求,获取同意。出售进口物品,只准售予指定商铺。
第十一条 常驻代表安排租借房子、延聘工作人员,应当托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我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处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维护常驻代表安排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对其正常事务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常驻代表安排不得在我国境内架起电台。关于事务需求的商业性电信线路、通讯设备等,应当向当地电信局请求租借。
第十四条 常驻代表安排的人员及其家族在我国的全部活动和进出我国国境,都应当恪守我国的法则、法则和有关规则。
第十五条 常驻代表安排及其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许有其它违法活动,我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进行全方位查看和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常驻代表安排驻在期限届满或许提早停止事务活动,应当在停止事务活动的三十天前以书面通知原同意机关,并于债款、税务和其它有关事宜整理结束后,向原发挂号证机关处理刊出挂号,缴销挂号证。
第十七条 现已同意建立的常驻代表安排,应当在本规则发布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持同意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处理总局补办挂号手续。
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在我国建立常驻代表,都比照建立常驻代表安排,适用本规则。
为了有利于开展世界经济贸易往来,处理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安排(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我国的代表安排,特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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