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海南自由交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方针海关施行办法(试行)》的公告,旨在推进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方针落地。享用方针要哪一些条件?相关交通工具怎么处理?本报就该方针热点问题进行了整理。
答: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交易港注册挂号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行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交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行业的船只、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享用“零关税”方针的交通工具及游艇(以下简称“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详细产品规模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交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方针的告诉》(以下简称《告诉》)附件《海南自由交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履行,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动态调整。
答:由海南省交通运输、文明旅行、市场监管、海事及民航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认后,经过国际交易“单一窗口”向海口海关传输企业名单。在完成联网传输企业名单前,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担任将企业名单函告海口海关。
契合享用方针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初次申报“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挂号处理规则》有关法令法规在海关注册挂号,并在国际交易“单一窗口”中“海南零关税进口出产设备、交通工具渠道”体系完善企业账户信息。
答:企业申报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时,进口报关单“申报地海关”应填写“海口海关”下设的从属海关或事务现场的关区称号及代码(不含“三沙海关”);征免性质填写为“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代码:492),自愿交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当在报关时将征免性质填写为“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交纳进口环节税)”(代码:494);监管方法填写为“一般交易”(代码:0110)、“租借不满1年”(代码:1500)、“租借交易”(代码:1523);征减免税方法填写为“随征免性质”(代码:5);消费运用单位填写企业称号。
答:“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由交易港企业营运自用,并依法承受海关监管。
除海关总署还有规则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按方针规则和海关规则保管、运用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
答: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曾经向其所在地海关(以下称主管海关)提交上一年度“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运用情况的陈述。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因破产等原因,确需将“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转让的,应在转让前经过“海南零关税进口出产设备、交通工具渠道”向主管海关提出请求,经海关审阅赞同后处理转让手续。
其间,转让给不契合享用方针条件的主体的,应在转让前经过“海南零关税进口出产设备、交通工具渠道”向主管海关提出请求,并按规则补缴相关进口税款。补税的完税价格以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根底,按照货品已进口时刻与监管年限的份额进行折旧,其核算公式如下:
补税的完税价格=“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1-“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已进口时刻/(监管年限×12)]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已进口时刻自货品放行之日起按月核算。缺乏1个月但超越15日的按1个月核算;不超越15日的,不予核算。自税款补缴并办结海关相关手续之日起,“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免除海关监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需将“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向境内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处理借款典当的,应事前经过“海南零关税进口出产设备、交通工具渠道”向主管海关提出请求,并供给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经海关审阅赞同后,可按规则处理借款典当手续。企业不得以“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许非法人其他安排处理借款典当。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需将“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退运出境或许出口的,应经过“海南零关税进口出产设备、交通工具渠道”向主管海关提出请求,经海关审阅赞同后处理相关手续。“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自退运出境或许出口之日起,免除海关监管,海关不对退运出境或许出口的“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补征相关税款。
问:企业申办“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转让、请求借款典当等手续需求多长时刻?
答:除特别景象外,企业请求处理“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转让、请求借款典当等手续的,主管海关应自受理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赞同的决议。
答: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察法令》等相关规则,对进口和运用“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相关企业施行稽核对。
问:企业违背《告诉》相关规则以及将“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移作他用的,是否需补缴税款?
答:应按规则补缴相关进口税款。补税的完税价格以“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根底,按照需求补缴税款的时刻与监管年限的份额进行折算,其核算公式如下:
补税的完税价格=“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需求补缴税款的时刻/(监管年限×365)]
上述核算公式中需求补缴税款的时刻为企业违背《告诉》第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则以及将“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移作他用的实践时刻,按日核算,每日实践运用不满8小时或许超越8小时的均按1日核算。
答:违背本办法规则,构成私运行为或许违背海关监管规则行为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施行法令》的有关法令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本报海口1月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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