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遵循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改变,交通运输部拟调整无船承运事务管理权限。为促进确保无船承运商场持续持续健康发展,近期将先在上海市进行试点,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5月15日起,公司(含分支组织)或境外公司指定联络组织注册在上海市的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资历批阅由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担任。交通运输部已颁布的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资历登记证持续有用。2014年5月15日今后到期需处理延期或其他改变事务的,注册在上海市的运营人到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相关手续。
二、已向交通运输部“无船承运事务确保金专户”交纳确保金的无船承运事务运营人,交通运输部颁布登记证到期前,拟停止运营或换成稳妥(保函)方法持续从事无船承运事务的,按原途径向交通运输部请求处理确保金退款手续;登记证到期后,确保金依运营人请求悉数退回。
三、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担任拟定发布无船承运事务批阅就事攻略,受理请求材料、处理答应和发放证书,及时汇总并对外发布具有运营资历企业名录,并定时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批阅和商场监管状况。
四、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担任对辖区内无船承运事务运营活动施行监督管理,包含行政法律。
五、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或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海运法令》及其细则、《交通运输部关于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确保金职责稳妥准则操作方法的告诉》(交水发〔[2013〕]600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试行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确保金保函准则操作方法的告诉》(交水发[〔2013]〕601号)的要求,就无船承运事务财政担保运用和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资质的存续等状况及时交流联接,以确保无船承运事务财政担保的有用性及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资质的合法性,实在维护世界海上运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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