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海运法令》及其细则的规则,下列公司已停止从事进出我国港口的无船承运事务,交通部已交还其无船承运事务保证金及其利息,刊出其提单并回收《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资历登记证》,这一些企业不得以任何方法持续从事无船承运事务。
下列公司请求吊销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资历,交还其保证金及利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海运法令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则,现对其退款请求予以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海运法令》的规则,下列企业契合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资历条件,予以颁布《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资历登记证》,准予从事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货物运输的无船承运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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