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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批阅准则的要求,为简化外商出资企业合同、规章的审阅程序,进步功率,加速服务交易范畴吸收外资作业,现就托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分(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阅处理外商出资无船承运企业的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托付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担任外商出资无船承运企业的审阅、处理作业。
二、各被托付部分和组织应依照《外商出资世界海运业处理规则》(交通部、商务部令〔2004〕第1号)及其他外商出资法令和法规,严格把关,仔细对外商出资无船承运企业的建立或改变请求进行审阅,在要求请求人依照上述规则中的程序和条件报经交通主管部分同意后处理。被托付部分和组织应将在审阅过程中呈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如在托付期间有违规批阅行为,商务部将视情通报直至回收对其的托付。
三、各被托付部分和组织一定要具有与商务部联网发放外商出资企业同意证书和网上联合年检的条件,并使用外商出资企业联网发证体系做好批阅存案及统计作业。相关的统计数据应契合规范要求,便于商务部了解状况、加强监管。商务部将于近期对当地商务主管部分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训练,清晰审阅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四、受托付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一定要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分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的告诉》(〔2005〕15号)实施精简高效的处理体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来处理体制存案、人员训练和联网检验合格后,商务部将另行分批处理相应的托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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