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撤销和调整一批行政批阅项目等事项的决议》(国发〔2014〕27号)中附件3挂号前置批阅事项目录第4条世界海上运输事务及海运辅佐事务运营批阅改为后置批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海运法令》(国务院令第709号)的规则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海运法令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1号),其间第二章世界海上运输及其辅佐性事务的运营者中第九条请求处理无船承运事务的请求材料应当包括企业商业挂号文件。
根据以上条款,要求企业在请求无船承运事务存案时,单个区域企业经营执照上的经营规模内应包括无船承运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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