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请求从事进出我国港口货物运输的无船承运事务,应当托付在我国境内的代理人向交通部处理提单挂号、交纳保证金手续。托付代理人处理前述手续时,须供给托付书。
新出资建立企业从事无船承运事务,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公司章程和首要出资者协议书等文件,并依法处理提单挂号、交纳保证金后,持交通部签发的《无船承运事务资历证明书》向企业挂号机关处理企业挂号手续。
请求人处理提单挂号、交纳保证金,依法获得《无船承运事务资历证明书》后,交通部一起在交通部网站上发布无船承运事务运营人称号及其提单样本。
运营无船承运事务的请求人在本公告载明的银行保证金专门帐户缴存保证金,保证金利息依照国家中央银行发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无船承运运营人在缴存保证金时,应在银行汇款凭据上注明“无船承运事务保证金”。
无船承运事务运营人停止运营,应当向交通部提出交还保证金请求,由交通部告诉保证金开户行交还其保证金及其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