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双重身份,对于真正的托运人来说,其是承运人;但是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
无车承运人是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无车承运人具有资源整合能力强、品牌效应广、网络效应明显等特点,利用互联网手段和组织模式创新,有效促进货物运输市场的资源集约整合和行业规范发展,对于促进物流货运行业的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1)法律地位不同。“无车承运人”属于承运人的范畴,其业务活动是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货载,并以托运人的身份向实际承运人委托承运,签发自己的提单,并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在“无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都负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二者要承担连带责任;而货运代理人则是受货方委托,代货方办理货物运输的人,属代理人范畴,其业务活动是代理货主办理订舱、报关的等业务,不对货物的安全运输承担责任。
(2)身份不同。二者虽然都是中介组织,但“无车承运人”是处于中介组织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一种业态形式,兼具二者的共同特性。“无车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即对于托运人而言,他是承运人;而对于实际承运人来讲,他又是托运人。货运代理是受他人委托办理服务事务,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而在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承担的只是介绍人的角色。
(3)收费性质不同。“无车承运人”是以承运人的身份向货主收取运费。在整个运送过程中,“无车承运人”在收取货主运费后,需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并向其支付运费,赚取两者的运费差价;货运代理人收取的是服务中介费。因此,是否赚取运费差价,是判断经营者是否承揽无车承运业务的重要依据。
(1)本质相同:“无车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本质相同,二者都是运输中介组织。
(2)作用相同:“无车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在整个运送过程中都起着组织者的作用。
(3)资产购置要求相同:“无车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均是轻资产运营,不需要专门购置车辆。
(4)盈利模式相同:“无车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都是利用信息不对称而赢利,收取的都是“信息资源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推动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有关部署,鼓励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加快完善与新经济形态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提升服务能力,推进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决定在全国开展道路货物运输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现就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近年来,移动网络技术与货运物流行业深层次地融合,货运物流市场涌现出了无车承运人等新的经营模式。无车承运人是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无车承运人依托移动网络等技术搭建物流信息平台,通过管理和组织模式的创新,集约整合和科学调度车辆、站场、货源等零散物流资源,可以有明显效果地提升运输组织效率,优化物流市场格局,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推动货运物流行业转型升级。
目前,我国无车承运人的发展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在许可准入、运营监管、诚信考核、税收征管等环节的制度规范还有待探索完善。通过开展试点工作,逐步调整完善无车承运人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创新管理方式,推动实现“线上资源合理配置、线下物流高效运行”,对于推进物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提升综合运输服务品质,打造创新创业平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全面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快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以运用移动互联网促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推进无车承运人发展、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为目标,坚持市场引领、问题导向,多方联动、综合施策,以点带面、有序推进,以试点为载体,逐步调整完善无车承运人在许可准入、运营监管、诚信考核、税收征管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完整无车承运人在信息共享、运输组织、运营服务等方面的标准规范,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的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广泛应用,培育一批理念创新、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竞争力强的无车承运人,引导货运物流行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全方面提升综合运输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安全、高效、绿色的物流运输保障。
结合现阶段我国无车承运人发展的实际的需求,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并且开展试点工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物流市场发展实际,按照“高标准、严要求、宁缺毋滥”的原则,择优选择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物流信息平台应用较为充分、拥有稳定货源、社会信誉好的企业参加试点。现阶段不具备条件的省份可暂不开展试点工作。
1.具有较强的货源组织能力与货物运输车辆整合能力,运输经营组织化、集约化程度较高;
2.具备较为完善的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解决能力,可以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对实际承运人的车辆运营情况做全过程管理;
3.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规范,具备较高的经营管理上的水准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以上条件做进一步细化,提出可量化的具体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经所在地的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试点申请。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完整相关制度,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试点企业应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建立相应的赔付机制,承担全程运输责任;要对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资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以及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审核把关,确保运输服务质量;应健全物流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为货主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服务,对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强化运送过程的安全监管,为税收征管提供真实交易数据。试点企业不可以承运危险货物(符合豁免要求的除外),不得委托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相关经营资质的企业、车辆与驾驶员执行运输任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等要求,建立健全对试点企业的信用评估及考核制度,强化对试点企业失信行为的监管。试点企业要强化对实际承运人在运输生产安全、服务的品质、诚信考核、事故赔付能力等方面的管理,利用物流信息平台和大数据技术整合实际承运人相关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对实际承运人的信用评估体系,要以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向社会提供“人、车、户”等基础信息的查询服务,引导货物运输市场的规范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无车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将营改增有关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细化试点企业增值税征管具体流程和监督管理要求,协调解决增值税征管中开票资格、进项抵扣、额度监管等实际问题,规范试点企业纳税行为,强化税收监管,防范税收风险。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引导试点企业建立无车承运业务相关操作规范,科学设计业务流程,形成物流资源组织调度、实际承运人监管、单证交接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鼓励试点企业拓展经营事物的规模,加强与铁路、港口、民航等企业的合作,通过物流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以及在信息资源、服务规范、作业流程等方面的有效对接,开展公铁、公水和陆空联运,支持企业通过甩挂运输、共同配送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提升组织效率。鼓励试点企业组织跨区域网络化经营,试点企业在国内设立分公司从事无车承运经营的,向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试点推进中,应结合实际,重点围绕无车承运人的准入技术条件、安全运营监管、诚信考核评估、法律责任等内容,探索创新无车承运人管理的法规制度,积极努力配合税务部门探索健全针对无车承运的税收征管制度,为无车承运人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在总结试点企业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制定无车承运人在服务质量、风险应对、投诉处理等方面的标准规范,促进无车承运人运营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交通运输部负责对试点工作进行统筹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试点工作按照“初选论证、企业实施、过程监管、总结评估”的步骤推进。
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组织专家对申请参加试点的企业条件和试点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经筛选后,确定本地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名单。
2.纳入试点的企业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审批,向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
3.试点企业按照试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探索创新物流运营的新模式,按要求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家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报送试点运行信息,完成试点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切实发挥对行业的引领示范作用。
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试点经验进行系统总结,探索形成无车承运人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及时了解试点企业运行动态,帮企业解决试点实际问题,逐渐完备无车承运人发展的有关政策,为试点企业未来的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1.启动阶段:2016年10月至11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试点企业的筛选,并将确定的试点企业名单及试点方案于2016年11月底前报交通运输部。
2.实施阶段: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试点企业按照试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跟踪督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3.总结评估阶段:2017年12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分别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在试点实施阶段结束后编制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报交通运输部。
(一)严格筛选条件,科学制定试点方案。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无车承运人发展的真实的情况,制定科学细致、操作性强的试点实施方案,细化试点企业申报条件和程序,量化试点企业工作目标,健全试点运行监测和总结评估机制,按照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筛选试点企业,科学论证并审核企业试点方案,确保试点方案切实可行,能取得实效。
(二)落实配套政策,精心组织实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健全完善针对无车承运人许可准入、运营监管、诚信考核、税收征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规范。同时要根据试点推进情况,在注重市场公平的前提下,协调相关部门对试点企业给予相应支持,鼓励试点企业创新发展。
(三)加强运行监测,确保试点顺利推进。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本省试点运行的监测、分析和评估工作,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承担全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运行监测工作。试点企业应按要求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供行业运行监测所需要的运行数据。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定期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监测报告,为推进试点工作提供参考。
(四)加强跟踪监督,及时总结经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注重试点过程中的跟踪和评估,及时有效地发现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以解决;要及时归纳总结试点的典型经验做法,注重创新推广,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法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运行监管,对试点企业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并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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